100學年度財務金融學系學士班課規

100學年度 財務金融學系學士班 課程規劃表

一、本系學士班學生須滿足通識相關規定及修滿四個學程,學分達128.0學分以上方得畢業
二、本系學士班主修學程(major),包含下列各項:
 1.管理學院基礎學程(Foundation Program of Management)(21.0學分)
 2.財務金融學系核心學程(Core Program of Finance)(27.0學分)
 3.本系學士班專業選修學程(行為財務學程、財務工程學程、財務分析與景氣預測3選1)
三、本系學士班專業選修學程:
 1.行為財務學程(Program of Behavioral Finance)(21.0學分)
 2.財務工程學程(Program of Financial Engineering)(21.0學分)
 3.財務分析與景氣預測(Program of Financial Analysis and Macroeconomic Forecasting)(21.0學分)
四、通識43.0學分(含體育)
五、重要相關事項

1.本系學士班學生須滿足通識相關規定及修滿四個學程,學分達128學分以上方得畢業(即修滿主修領域
(major)加一個副修學程(minor),或加一個本系專業選修學程,連同通識學分,總計修習學分數達128 以上)。
2.本系學士班學生,除修畢英語必修6學分外,需通過英語能力檢測:托福iBT測驗61分以上(紙筆托福TOEFL
 ITP 500 分以上)/多益(TOEIC) 600 分以上/全民英檢(GEPT)中級複試或中高級初試以上/其他相對應之校外英
 語能力檢定測驗,始達本校英語能力畢業標準。未通過英語能力檢測者,需加修2 門通識英語必修或選修
 課4~6 學分。學生於修課前一年內或修課期間通過檢定測驗,原英語必修學群6 學分,可採用英語必修學
 群或語文選修學群學分認列。
3.本院基礎學程最多可抵認9學分的通識學分。
4.每學期應依課程規劃表上之課程修課,除前一學期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在GPA3.7以上,並經導師與系主任同   意外,不得超過25學分。每學期本系學生修課不得少於6學分,延畢生例外。
5.本校經濟系開設課名與學分數相同之科目,可等同本系開設之科目。
6.本校經濟系開設之「財經軟體應用」等同本系「財務軟體應用」。
7.本(100)學年度入學之新生,及選擇本學年度課規為畢業審查標準之舊生,需於畢業前修畢「服務學習(一)」
 、「服務學習(二)」兩門課程,全部通過者,始得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