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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學年度 財務金融學系學士班 課程規劃表

101學年度 財務金融學系學士班 課程規劃表


一、本系學士班學生須滿足通識相關規定及修滿四個學程,學分達128.0學分以上方得畢業
二、本系學士班主修學程(major),包含下列各項:
 1.管理學院基礎學程(Foundation Program of Management)(21.0學分)
 2.財務金融學系核心學程(Core Program of Finance)(27.0學分)
 3.本系學士班專業選修學程(行為財務學程、財務工程學程、金融實務學程3選1)
三、本系學士班專業選修學程:
 1.行為財務學程(Program of Behavioral Finance)(21.0學分)
 2.財務工程學程(Program of Financial Engineering)(21.0學分)
 3.金融實務學程(Program of Financial Practices)(21.0學分)
四、通識43.0學分(含體育)
五、重要相關事項
1.本系學士班學生須滿足通識相關規定及修滿四個學程,學分達128學分以上方得畢業(即修滿主修領域
(major)加一個副修學程(minor),或加一個本系專業選修學程,連同通識學分,總計修習學分數達128 以上)。 2.學士班學生,除修畢英語必修6學分外,需通過英語能力檢測:托福iBT測驗61分以上(紙筆托福TOEFL ITP 500分 以上)/多益(TOEIC) 600 分以上/全民英檢(GEPT)中級複試或中高級初試以上/其他相對應之校內外英語能力檢定測 驗,始達本校英語能力畢業標準。通過檢測之學生,須持成績證明至語言中心登錄。未通過者需加修2門通識英 語必修或選修課4~6學分;此加修4~6學分亦可採計各院系所規劃且語言中心認可之全英語授課課程(請參考 語言中心公告),惟加修之學分不計入通識語文領域12學分內,但會列入畢業總學分。學生於入學前二年內或 修課期間,通過檢定測驗,原英語必修學群6學分,可採用英語必修學群或語文選修學群學分認列。 3.本院基礎學程最多可抵認9學分的通識學分。 4.每學期應依課程規劃表上之課程修課,除前一學期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在GPA3.7以上,並經導師與系主任同   意外,不得超過25學分。每學期本系學生修課不得少於6學分,延畢生例外。 5.本校經濟系開設課名與學分數相同之科目,可等同本系開設之科目。 6.本(101)學年度入學之新生,及選擇本學年度課規為畢業審查標準之舊生,需於畢業前修畢「服務學習(一)」
 、「服務學習(二)」兩門課程,全部通過者,始得畢業。 7. 九十七學年度起之課規,「金融市場與機構(FIN_40500)」等同「產業分析(FIN_40500)」。「景氣循環-理論 與實務(FIN_31200)」等同「國際金融市場(FIN_31300)」。 8. 九十八學年度起之課規,「景氣循環與投資(FIN_31200)」等同「國際金融市場(FIN_3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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