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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修讀學碩士學位

國立東華大學管理學院財務金融學系

五年連續修讀學碩士學位實施要點

101.05.17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101.06.07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院行政會議通過

                              101.06.13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核備

102.02.27  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102.03.06  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行政會議通過

102.04.19  教務處同意備查

102.12.19  102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105.04.13  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行政會議通過

105.04.25  教務處同意備查

106.10.31  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106.11.21  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行政會議通過

112.05.17 111學年度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112.06.15  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行政會議通過

115.05.26 114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115.06.11 114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院行政會議通過

 

一、依據「國立東華大學五五年連續修讀、碩士學位辦法」,為鼓勵本校大學部優秀學生繼續留在本系就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校大學部各系學生(含轉學生)於大三下學期起,得於公告申請期間內,向本系提出申請,申請書如附件一。

三、 申請者須繳交申請書、歷年成績單、研究計畫書及各項有利審查之資料。

四、 錄取名額及名單由本系招生委員會通過自定之。錄取名單送交教務處註冊組登錄。

五、 被錄取為連續修讀碩士學位之學生,應於下一學期加退選結束前,修習本系碩士班課程至少1門課3學分。

六、 其餘規定依本校「五年修讀學碩士學位辦法」辦理。

七、 本要點經本系系務會議及院級會議通過後實施,送請教務處核備;修正時亦同。

 

enlightened附件一_國立東華大學管理學院財務金融學系五年修讀學碩士學位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