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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性評量相關辦法

系依照教育目標與專業能力之設定原則,檢視現今系(所)修訂之教育目標與專業能力內容是否適切。(目前各系所資料已彙整於「學習成效網」之院系所學習成效中;其相關維護系統目前設於課綱系統,未來將建置教育目標與專業能力維護系統,每學年度開放修訂2次)

(1) 教育目標與教育目標說明系(所)教育目標之設定原則:系(所)教育目標設定,除應呼應校、院二級教育目標外,應在系(所)專業特色與發展方向的基礎上,配合外部意見(業界、學 界、畢業生利害關係人),共同檢視其適切性,以作為系(所)學生專業能力設定之依據。 系(所)教育目標呈現方式: 1. 以學生為本位的敘述 2. 學生『畢業後3-5年』應達成之職涯與專業成就 3. 屬較廣泛敘述

(2) 專業能力與專業能力定義及闡述系(所)專業能力之設定原則:系(所)專業能力設定之目的,在達成系(所)之教育目標,是為各系(所)學生在畢業前應具備之專業能力,因此能力設定必須包含院基礎學程系核心學程以及系專業學程之共同性;內涵應具體而易評量。系(所)專業能力呈現方式: 1. 衍生自教育目標 2. 學生『畢業時』應達成之職涯與專業成就的能力與知識 3. 明確且特定的知識,技術及態度

 

專業能力與總結性評量:依據本系的教育目標、專業能力及學習成效指標,

分別針對本系專業能力進行學習成效檢核方式如下:

 

一、以「總結性課程」搭配「證照」或「會考」

 

二、已取得評量本系專業能力的「證照」者,需於5/31號前(遇例假日順延)繳交相關資料予系辦,得免參加評量該項專業能力的「會考」

 

*總結性課程:以本系必修課程-財務管理及統計學()為本系之總結性課程。

 

本系現行評分標準,詳見總結性評量辦法附表二(財金系各專業能力項目評分標準)。

 

備註:1.會考時間將於每年六月前公告於系網,請本系學生或雙主修本系之外系學生自行查詢,將不另行通知

           2.如有其他未盡事宜,依照財務金融學系學生學習成效總結性評量辦法辦理

 

 

財金系各項專業能力需取得的證照及合格標準

教育目標、專業能力與課規規劃

測驗藍圖

2013-09-30 測驗藍圖

專業能力項目評分標準

評量方式對照表